来源: 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5-08-21 15:25:12 点击:
案例
阿欢是某公司的员工,工作上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公司改制时,承诺公司在改制后三年内不得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间,阿欢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医生诊断腰扭伤并已怀孕,且是高龄孕妇,医生建议卧床休息进行安胎治疗,并出具诊断证明,阿欢向公司递交请假申请,前几次公司均接收并无异议。但之后的一次请假,公司以各种理由拒收请假资料,几天后在宣传栏张贴解雇阿欢的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阿欢,多次与公司交涉,也没效果。
分析
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赵俊斌律师表示,阿欢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腰扭伤及怀孕,医院已出具诊断证明,阿欢的请假治疗行为是合法、合情、合理。
公司辞退阿欢因病及怀孕需要请假治疗的行为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不能在阿欢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因而该公司解除与阿欢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实,案例中的现象并不鲜见,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想方设法找借口辞退怀孕的女职工,这是违法行为,要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处方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女员工怀孕,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不得因女员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赵律师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阿欢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怀孕女性遭到非法辞退等不公待遇时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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