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5-08-21 15:40:41 点击: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如薛女士的丈夫于2013年5月因车祸死亡,当时,薛女士已怀孕4个多月。同年8月,薛女士的公公突然发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薛女士丈夫的哥哥背着她将公公遗留存款独吞。这种情况下,薛女士腹中胎儿依然享有继承权。
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此种情况下,涉及代位继承问题。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未出生的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祖父的遗产。
首页 | 工作动态 | 服务指引 | 网上预约 | 网络咨询 | 法律维权 | 心理调适 | 婚姻家庭 | 专家团队 | 下载中心 |
Copyright © 2015 阳春市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阳春市妇女联合会 粤ICP备15093135号-1 粤公网安备 44178102001179号 地址:阳春市春城东湖广场路1号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阳春站) 邮编:529600 联系电话:0662-7729290 访问人数: 597275 人次 网站建设: 阳春市乐家网络软件有限公司 建站热线:0662-77767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