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5-08-21 15:39:19 点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 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比如2011年12月,张先生与方女士开始同居生活。在他们俩同居期间,张先生先后向朋友黄某借款3万元用于二人共同生活。2013年7月,他与方女士因性格不合,分开居住。2013年12月,借款到期,朋友黄某多次催要,张先生一直没钱还款,黄某准备要起诉张先生。无奈之下去找方女士,想让她和张先生共同承担借款,遭到拒绝。在这种情况之下,只要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双方的共同生产、生活,就能认定该笔款属于双方二人共同债务,则对方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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