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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来源: 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5-08-21 15:18:11    点击:

一、家庭暴力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都提及家庭暴力以及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惩罚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含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中,“家庭暴力”中除行为上的表现形式外,更多存在一方故意不履行家庭义务,长期游离于合法家庭之外,使以另一方陷入无比的精神痛苦当时,无心自救。家庭中的冷暴力也成为了导致家庭解体的主因之一。目前,法律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还是不明确,存在空白点。案例:男女双方自由恋爱结合,并生育一女,男女双方均在单位上班,但是男方长期沉迷于外出玩耍、与朋友打麻将娱乐等,对女方及女儿不理不问,使得女方无法与其沟通,精神十分痛苦,绯徊在离与不离之间,十分痛苦!另外,对于“热暴力”中,作为受害一方也是不善于保存证据,导致在婚姻纠纷案件难于完成举证责任,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二、关于在婚姻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侵害问题

财产分割一直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难点。目前,我国的不动产采取登记制度,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因此,导致《物权法》施行后,出现了大量的加名现象。婚姻纠纷案件中,存在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的争议,也存在父母出资建成房后,登记在已成年已婚的子女名下,父母在离异时,往往出现不动产不能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局面。案例:男方是阳春某企业退休干部,与女方在二十前再婚,男方出资在阳春春城建成一幢楼房,登记在继子名下,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尽管男方提供了大量的建房资料,但法院最终无采信。

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大多数家庭都是男主外女主内模式,因而掌握着经营权的男方往往在离婚纠纷中,故意制造债务,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目前的婚姻家庭生活中,能够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约定财产的分配、归属,保护自已合法财产权的妇女毕竟是屈手可数。因此,应当加大此方面的法律宣传知识教育,使得处于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女性合法的财产权得到保障!

三、对于重婚的认定

外遇、第三者、同居关系与重婚都是有实质区别的,虽然《婚姻法》第四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实中,传统的家庭观念、良好风序良俗都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网络、QQ、微博、微信等都成为人们交往的重要途径,由此而引发的家庭问题也不继增多,使家庭关系受到冲击。司法实践中,一般以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自居,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就认定为“重婚”行为。而对于婚姻中忠诚的一方而言,无法取得对方不忠诚的证据,现实中,婚外生育行为大量延生,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虽然规定可以向村(居)、公安、妇联等部门求助,但效果甚微。而目前司法解释中,对认定重婚具体操作还是十分困难的。建议对“重婚”的认定重新界定。另外,介定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是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前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对待;施行后,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对待。

四、婚姻家庭中存在的其他情形

近几年来,由于地域经济的差距,阳江地区相当一部分家庭采取离婚模式,然后再通过婚姻中介公司(人)与港、澳人结合,致使处于“离婚”状态的家庭比例上升,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动,使得许多持有“合法”结婚证的个人根本无法通过婚姻家庭这一层身份关系赴港、澳,因而又源生了近几年来涉港、澳离婚案件的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