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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来源: 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23-10-26 17:09:47    点击: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02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自此强制报告不再只是相关单位和个人基于道德、正义感作出的自发选择,而是成为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 (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 关于强制报告的定义以涵盖最大风险为原则,将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纳入强制报告的范围,体现了国家对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零容忍”

2.谁有强制报告义务?

Ø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国家机关、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Ø (村) 民委员会

Ø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Ø 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Ø 旅店、宾馆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主体。

强制报告的主体为“有责组织”和“有责人员”,如此规定有利于实务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另外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旅店、宾馆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的场所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回应了社会关切

3.哪些情况需要强制报告?

Ø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Ø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Ø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Ø 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Ø 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亡情形的;

Ø 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Ø 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Ø 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Ø 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4.向谁报告?

报告对象:公安机关,民政、教育等主管行政机关

《强制报告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同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强制报告意见》将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案件归于公安机关受理,其他部门配合,有利于破解现实中未成年人遭受轻度不法侵害“救济难”的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申了民政、教育等主管行政机关受理报告的权限,符合实践的需要,可使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更及时的保护和救助,同时加强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监管。

5.发现不报如何追责?

应报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不按规定落实的: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6.对报告人有哪些保护?

免责条款:

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信息保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奖励机制:

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7.强制报告谁来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强制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强制报告制度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全程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机关,为保障制度刚性,检察机关融合“四大检察”职能,通过刑事诉讼、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多种举措保障制度落实,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