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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致离婚财产应七成归受害人

来源: 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5-08-21 15:17:45    点击: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郭苏莹 通讯员 王飙尘) 昨日,广东省妇联召开广东省反家暴立法研讨会,针对省妇联、省法官协会等联合起草的《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建议稿开展讨论。记者获悉,广东省的反家暴立法已进入程序,《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今年将形成建议稿,争取明年提交省人大。值得注意的是,建议稿初稿将非婚同居家暴首次列入适用范畴,同时细化损害赔偿规定,家暴致离婚财产七成归受害人。

家暴投诉不断上升,去年接受4187宗

近日,揭阳市妇联12338妇女热线接到受害廖某福的求助电话,反映其姐姐廖某花被同居男友廖某明用刀砍伤的情况。据了解,廖某花是江西省赣州人,离婚后带着与前夫的两个女儿(年龄分别为10岁和8岁)与廖某明同居,两人还育有一子,已经两岁多。同居3年多来,廖某明一直对廖某花实施家庭暴力。今年3月20日,廖某花因为实在受不了廖某明长期的家庭暴力,提出分手。廖某明用菜刀将廖某花与其两个女儿砍伤。

广东省妇联信访系统数据显示,2012年共接到关于家暴问题投诉4102宗,占婚姻家庭类投诉的18.2%,2013年共接到关于家暴问题投诉4187宗,占婚姻家庭类投诉的18.21%,呈不断上升趋势。

昨日,在广东省妇联召开的反家暴立法研讨会上,据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徐春莲介绍,广东省的反家暴立法已进入程序,《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今年将形成建议稿,今年年底将提交省人大,加快广东省反家暴立法进程。

建议亮点

扩大范围:将非婚同居列入适用范畴

据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介绍,此次立法建议,在参考婚姻法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后,对家暴的定义和范畴进行定义,首次将非婚同居家暴列入法规适用范畴。

记者获悉,在《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建议稿第四条规定,家暴中界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而非婚同居或其他关系共同生活的,也适用该条例。这意味着,同居生活“家暴”也会被列入反家暴范畴。

对此,杨世强表示,将非婚同居者或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员,视为家庭成员关系,是基于非婚同居者比较多的实际情况,“我们接触到的很多案例表明,家庭暴力其实在很多共同生活的亲密关系中存在,同居家暴也不少。”

细化规定:强制心理辅导纳入司法惩戒

据悉,此次建议稿中,针对施暴者的惩戒,也有更细化的规定。

其中,立法建议细化家暴损害赔偿,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时,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当根据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情节确定,分配给受害人的财产份额,应当不少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七十。

同时,在家暴投诉审理中,为疏导受害人,常常对其进行心理辅导。而今后,施暴人或可也将被强制接受心理辅导。杨世强表示,“我们接触到的很多家暴投诉中,施暴者都有或多或少的心理缺陷,因此针对他们的强制心理辅导也被纳入司法惩戒的立法建议中。”

明确职责:政府应列支反家暴保障经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立法建议稿中,对于各政府部门的职责进行了首次明确,不仅涉及司法、公安等部门,还对于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职责进行规定。

在反家暴的政府主导方面,建议在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反家暴保障经费,而对于家暴防护方面,则建议各级行政部门采取措施,增开初中小学防家暴课堂;有条件的幼儿园、学校应当指派老师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对遭受家暴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

在立法建议条款中,首次对公安机关接处警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处警范围。同时,条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立案,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情节轻微的,应当及时调解,并对施暴人予以批评、训诫,并出具《训诫书》,以后可作为相关维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