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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与重婚罪自诉案件能否同步审理?

来源: 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5-08-21 14:53:35    点击: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案件,重婚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两个案件适用于不同的诉讼程序。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情况,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对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有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由于是否构成重婚罪需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予以认定,离婚案件的审理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重婚案尚未审结前,不宜对离婚案件做出处理,离婚案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