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5-08-21 15:20:25 点击:
张成和李丽于1993年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6年,李丽患严重的精神病,丧失劳动能力。张成因嫌弃李丽,将其送回娘家后不再过问。张成外出做生意时结识了方某。张成隐瞒自己已婚的情况,与方某同居,并与其登记结婚。2005年,张成向法院起诉离婚。李丽的父母表示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追究张成重婚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张成偿还他们为李丽支付的6万元医疗费和给予李丽一次性经济帮助10万元。方某同时向法院起诉与张成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评析
(1)婚姻法对夫妻间扶养义务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病人离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3)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关于重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认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5)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 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应当征求其合法配偶的意见,该配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第4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具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并依照《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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